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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须知

   
一:服务条件

1、顾客须尊重中介人员的劳动,愿意为我们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佣金。

2、顾客须同意我们的任务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已基本完成,其他只属售后服务,所以顾客须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天付清佣金。

3、顾客须同意对我们提供的物业资料保密,尤其不可泄露给其它中介同行知悉。

4、顾客须同意对我们介绍的物业,只通过我们与卖方进行协商,而不会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接触卖方,以图自行交易,避付佣金。

5、顾客在遇到其他中介公司经纪提供已由“成美物业”介绍过的相同物业,并宣称可争取到更佳条件时,仍得以此条件优先让我们去进行谈判,否则我们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


二:市场实况

1、我们是中间人而非代理人

在新会的二手房市场中,业主有自由选择不同中介作一房多放,买家也有权利同时在几家中介求购房屋。我们与顾客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只是确认顾客欲透过我们购买或出售房屋愿望,所以我们处于买卖双方的对折点上,基本上只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主要的功能是积极配合买卖双方交易,并从买卖双方处收取佣金,而非真正的代理人,经纪只能尽量公正,而不是维护其中一方的利益。

2、市场在不断变动,成交后价钱亦会增加或减少

我们承诺会把手头上最合适的房屋介绍给顾客,亦会把出价最高的顾客介绍给卖方。但不能保证成交后价格不再增加或减少。市价的合理性只存在于成交的一刹那。顾客不能期望我们促成的价格永远是市场上最好的。

3、广告价只属报价而非实价

由于大多数业主有可能一房多放,顾客看到广告时,房屋是否已被其他经纪或中介行成交或者卖方是否已经改价,需再联络卖方始知,况且未签合约前,业主多不肯对出售的条件作出坚实的承诺,经纪出广告只属房源信息发放及报价,即邀请顾客出价,然后去和卖方洽商,广告上所示的价钱,只是经纪提议的谈判起点,并非业主的承诺。

4、业主会反价,买家亦会反悔

在谈判中买卖双方的口头承诺,都不宜作准,双方可能只在测试对方底价,经纪所作的只是在双方的底价符合时,落实双方签约,把协议确定下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出现卖方反价或买方反悔的情况绝不出奇。因此不可能要求经纪在这谈判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反悔情况负责任。

5、经纪非万能,社会有分工

地产交易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测量、估价、城市规划,建筑及财务等。经纪对这些方面的知识都略有所知,但却决非专家。经纪提供的意见只宜作参考,不宜作最终决定依据。如有需要,应找有关的专业人士,譬如律师、测量师、估价师、城市规划师、建筑或会计师等提供专业意见。

三、顾客权益

1、买方有权到物业所在地作实地视察,以作比较;但如果业主已收回放盘之物业,则不可勉强。

2、买方有权了解产权的合法性、物业用途及业主的真正身份。

3、卖方有权选择一盘多放及最终由哪间中介公司成交,已签独家委托的除外。

4、卖方有权选择出价最高的买方成交;收定后卖方反悔需赔偿原买方双倍订金及经纪的全部佣金损失。

5、顾客有权要求中介明确解释合约条款的详细内容,尤其是价格,面积,付款方式,交楼状况及交易时间等主要条款,避免中介含糊其词,产生误导或歧义。

6、顾客有权要求不签署没有对方姓名的买卖合同及要求买卖双方当面签约。因市场上有不法中介利用顾客的信任,与买方或卖方单方签约,隐瞒买方出价或卖方售价,从中侵害顾客利益。

7、顾客有权要求签署具有明确成交期限的买卖合约,避免中介或其他炒家,利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至买卖正式递件前这段时间,将物业转售予第三方。

8、顾客应避免全权委托包括中介在内的其他人,全权代理出售/购买房屋的事宜。因为受委托人可能利用顾客的信任,利用顾客授权,损害顾客的利益。只有事事亲力亲为,才是对阁下权益的最实在保障。

9、顾客除支付中介佣金外,无须支付如睇楼费、饮茶费等额外费用;但交易过程中由顾客所引起的费用例如交通费等则由顾客自行支付。